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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条(试用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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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条(试用期)

1.  根据公司需要,聘用日起在一段时间以内考核员工的能力,按以下为试用期限。
2.  2.3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固定期限合同 – 试用期为1个月
3.  1年以上未满3年固定期限合同 – 试用期为2个月
4.  3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合同 – 试用期为6个月
5.  试用期员工期满一个月时,可自愿提出申请书,经公司会议讨论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并生效。
6.  所有被录用员工,保证与前公司或所从事过的工作无任何法律上的纠纷。
7.  劳动法第39条、第40条所述;符合第1、2项情况,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负任何赔偿损失责任。

 

 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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